“中国田径协会(CHINESE ATHLETICS ASSOCIATION,缩写为:CAA) 简称中国田协,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田径协会、从事田径运动及与之相关体育产业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热心、支持和从事田径运动及相关工作的个人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中华全国体育总会的团体会员,是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简称中国奥委会)承认的管辖田径运动的全国性运动协会;是世界田联、亚田联及相应国际和地区田径组织承认的代表中国参加国际田径活动的唯一合法组织。
中国田径协会宗旨是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道路,坚持党对本会工作的统一领导,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与时俱进,改革创新。在党的领导下团结全国田径工作者、爱好者以及关心、支持田径项目的海内外社会各界人士,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促进国际交流与合作,推动中国田径运动的普及和提高,为中国田径事业的发展积累必要的资源,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倡导公平竞赛,坚决反对使用兴奋剂,弘扬体育精神,提高田径运动技术水平,促进田径事业健康发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中国田径协会,简称中国田协(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为:CHINESE ATHLETICS ASSOCIATION,缩写为:CAA。
第二条 本会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田径协会、从事田径运动及与之相关体育产业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热心、支持和从事田径运动及相关工作的个人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本会是中华全国体育总会的团体会员,是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简称中国奥委会)承认的管辖田径运动的全国性运动协会。本会遵守世界田径协会联合会(简称世界田联)和亚洲田径联合会(简称亚田联)的章程、技术规则和规定,是世界田联、亚田联及相应国际和地区田径组织承认的代表中国参加国际田径活动的唯一合法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道路,坚持党对本会工作的统一领导,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与时俱进,改革创新。在党的领导下团结全国田径工作者、爱好者以及关心、支持田径项目的海内外社会各界人士,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促进国际交流与合作,推动中国田径运动的普及和提高,为中国田径事业的发展积累必要的资源,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倡导公平竞赛,坚决反对使用兴奋剂,弘扬体育精神,提高田径运动技术水平,促进田径事业健康发展。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国家体育总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会员、在本会、本会所属机构工作的人员,必须遵守本章程及本会规定、准则和决定。
第七条 本会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 二 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依据国家体育方针、政策、法规及世界田联相关规定,负责全国田径项目的组织管理工作,研究制定田径项目的发展目标、规划、政策、行业规范和社团标准;
(二)经国家体育总局授权,负责全国性田径竞赛组织管理工作,具体包括:
1.制定并组织实施田径项目的全国竞赛管理制度(含主办、共办、认证、备案等各类管理形式)、竞赛组织标准、竞赛计划、竞赛规则、竞赛规程和裁判法等相关制度;
2.负责对参赛的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代表单位和有关工作人员等进行注册管理;
3.制定并组织实施田径运动技术等级标准和达标认证制度;
4.根据中国奥委会和国际体育组织规定,组织实施田径反兴奋剂工作;
5.与会员单位或政府、其他社会体育组织合作,举办各类国际、国内田径赛事;
6.与世界田联、亚田联或其他国际田径组织合作或受国际体育组织委托,在华举办各类国际田径赛事。
(三)组建、管理、运营本项目各年龄段的国家田径队和国家队层面的注册俱乐部,代表国家参加各类国际田径比赛,开展国际间田径运动交流与技术合作;
(四)指导田径项目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以及商业性、群众性赛事组织管理人员队伍建设;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制定并实施相应的技术标准、等级认证、注册管理、选拔培训、考核评估等工作;
(五)组织田径项目的科学研究和科技攻关工作,以及科技成果验收、转化和应用工作;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开展科技成果鉴定,借助科技力量提高田径运动技术水平;
(六)组织开展全国田径青少年高水平后备人才培养工作;负责组织管理田径后备人才基地、业训联盟及少儿趣味田径运动会等基地和组织平台,推动青少年田径运动开展;
(七)推动马拉松、健步走等相关群众性田径活动的发展,推动老年田径运动的普及,扩大田径人口,促进田径全民健身运动的开展;
(八)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制定并实施田径项目外事工作管理办法和对外交流计划,归口管理国家队出国(境)训练比赛、选派教练员、裁判员及相关管理人员参加国际田径组织举办的培训、执裁和出国(境)任教等活动,以及外籍教练员、运动员在中国境内从事田径教练和参赛等相关工作;
(九)促进田径文化建设,组织和协调田径项目的文化、公益、宣传、新闻出版的管理工作;按照有关规定,指导监督和管理有关田径报刊、影视和音像的出版和发行工作,指导监督和管理微信、微博、短视频等新媒体田径传播工作;
(十)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制定田径场地器材装备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组织实施相关场地器材认证管理制度,指导田径场地建设、器材装备生产和相关产品开发;
(十一)依法开展相关田径专业咨询和培训活动,为社会提供专业性、高质量的技术服务;
(十二)与国内外组织、企业、个人合作开展与田径相关的各类经营性活动,加强有关无形资产、知识产权和商业权益的开发保护,推动田径产业发展;
(十三)加强行业自律,提高行业自治水平。提高会员服务质量;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在本会职权范围内制定、解释和执行与田径相关的规定、纪律规则、道德准则,建立健全内部纠纷解决机制;
(十四)完成业务主管单位、中华全国体育总会、中国奥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 三 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会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依法登记、从事田径运动领域的社会组织,或从事与田径运动及相关体育产业的企业,可申请成为本会的单位会员;
承认并遵守本章程,热爱田径运动,或从事与田径运动及相关体育产业的个人,可申请成为本会的个人会员。
第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履行会员义务;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积极进取,认真执行本会有关规章制度和决定,并具有一定影响力。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单位会员需提交入会申请书及相关资信证明材料,包括本单位的合法有效的章程、主要管理规定、主要负责人名单、法人登记证书等;个人会员需提交入会申请书和身份证明;
(二)由执委会或执委会授权的机构审核通过;
(三)由执委会或执委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比赛和活动及被选派参加国内外田径比赛、活动的权利;
(四)优先参加本会援助和发展计划的权利;
(五)优先、优惠获得本会技术指导、咨询、培训信息等服务;
(六)对本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建议和质询;
(七)查阅本会章程、规定等文件;
(八)对于本会管理人员或会员违反本会章程、纪律或其他规定的,有权向本会提起调查申请;
(九)行使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享受本会提供的其他会员服务。
单位会员具有接受本会委托承办国内外各类赛事的权利;个人会员有申请获得本会各项技术等级的权利。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
(二)遵守并监督其管辖范围内的田径组织和从业人员遵守并执行世界田联和本会章程、规定、决议和规程,维护本会的名誉及合法权益;
(三)支持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竞赛和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各项任务,为本项目的发展积极地做出贡献;
(四)加强会员间的沟通交流,团结协作,积极配合其他会员做好各项工作;
(五)服从本会的生效裁决或决定;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七)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单位会员应当保持自身的合法存续性,及时上报会员自身的任何重大变动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章程/注册信息修改、组织形式变更、主要负责人、联系人变动等信息);开展田径运动的普及、推广和提高工作。
个人会员应当重德守纪,维护协会名誉;承担本会委托的各项工作任务;在进行媒体传播等活动时,不得违背本会的宗旨。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向本会提出申请,本会予以公告并取消会员资格,注销会员相关证书、证明。
第十五条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会员,经执委会或执委会授权的机构批准,本会有权取消其会员资格:
(一)严重违反本会章程及有关规定;
(二)有在社会上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行为或给本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及名誉损失;
(三)1年不按时交纳会费;
(四)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五)1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六)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 四 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执委;
(三)审议执委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本会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六)决定本会的名称变更、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每5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执委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终止,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执委,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代表的1/2;
罢免执委,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投票通过;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
(四)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执委会
第十九条 执委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及入选世界田联理事会的中国理事自然担任本会执委;其他执委应由会员代表大会从本会会员代表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条 执委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及人选;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六)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七)决定分支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八)决定司库、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和解聘;
(九)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十)审议重要的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执委会须有2/3以上执委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执委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委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执委,最高不超过原执委总数的1/5。
第二十二条 执委会至少每3个月召开1次,会前15天发出通知。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节 负责人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负责人包括主席、副主席和秘书长。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三)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四)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体育行业情况;
(五)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未曾在被撤销登记、吊销法人登记证书或者是被取缔的社会组织中担任负责人;
(八)负责人之间不得具有近亲属关系;
(九)主席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原则上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十)没有法律法规禁止任职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得超过2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执委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主席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主席委托、执委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由副主席或秘书长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主席履行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执委会;
(二)指导、监督副主席、秘书长、司库及日常办事机构开展工作;
(三)监督、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和执委会决议落实情况;
(四)维护本会正面积极形象以确保本会的使命价值、战略目标和政策规划得以实现;
(五)发展本会与世界田联及其会员、有关国际组织、政府机构、社会组织的合作关系。
第二十九条 秘书长履行以下职权:
(一)主持本会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实施会员代表大会、执委会、主席办公会的各项决议;
(三)负责向会员代表大会、执委会、主席办公会汇报工作;
(四)协调、督促本会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五)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执委会决定;
(六)决定本会日常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会司库由主席提名,经执委会决定。司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本会财务管理工作;
(二)负责本会资产管理及监管经费收入和支出;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执委会、主席办公会提交有关报告、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
(四)负责实施会员代表大会、执委会、主席办公会批准的相关方案;
(五)配合审计机构对本会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一条 本会设立主席办公会。主席办公会不定期经常性召开,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党委书记、司库等人员参加。行使以下职权:
(一)贯彻会员代表大会和执委会决议;
(二)监督本团体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预算的实施;
(三)向执委会提出建议议题;
(四)经执委会授权在执委会闭会期间,决定协会日常办事机构“三重一大”事项及具体运行事宜,审议内部制度。
第三十二条 本会负责人应当自觉接受党组织和有关方面的监督。本会负责人如有违反《全国性体育社会团体负责人任职管理办法》的,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
第四节 协会分支机构及代表机构
第三十三条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四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三十五条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并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代表处”、“办事处”等字样结束。
第三十六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三十七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
第三十八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 五 章 党委和纪委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中的党员,其组织关系转入本会党委,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本会党委加强党对本会工作的领导,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
第四十条 本会党委书记参加主席办公会,履行有关党建工作和监督职责。
第四十一条 本会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设立纪委。本会纪委在本会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本会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做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对行风行纪等方面工作履行监督职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按照程序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能。
第 六 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广播、电视、网络转播权收入;
(五)广告赞助收入;
(六)无形资产收入
(七)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提供服务的收入;
(八)利息;
(九)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三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五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相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 七 章 信息公开机制
第五十条 本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执委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第五十一条 本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执委会通过,任命或指定1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 八 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执委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的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经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 九 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四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执委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七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 十 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会旗、会徽由执委会审定,由本会办事机构统一制作和颁发。未经许可,任何团体、单位和个人不得复制或用于商业活动。
第六十条 本章程经2019年6月25日第九届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执委会。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请告诉我们,让我们做得更好